关于印发临湘市动物防疫产地检疫
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植物疫病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临湘市动物疫病防控产地检疫工作,提升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现制定临湘市动物防疫产地检疫相关制度,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6年6月3日
临湘市动物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二、养殖场户申报检疫必须提供养殖场真实资料和具体信息,不得为其他养殖场户申报检疫。
三、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湖南智慧兽医系统”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四、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产生抗体和按要求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六、受理申报后,应当配合官方兽医在本辖区内开展临栏检疫(或指定场所检疫),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核对信息。
临湘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一、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按规定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必须在本辖区内开展检疫,不予受理的,官方兽医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施临栏检疫(或指定场所),现场检查动物健康状态、免疫标识、养殖档案、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等情况,严格落实“九条禁令”,严禁隔山出证,不检疫出证。
四、跨省调运生猪引进前备案。省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 (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检测报告、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须经指定通道进入。
五、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六、严格检疫证明、免疫标识管理,严禁倒卖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等。
七、严格动物卫生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调运。
临湘市动物检疫监管制度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检疫申报,实施检疫。
二、镇(街道)接到本辖区内的申报检疫后,须向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负责人报告,镇(街道)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负责人每周在“湖南智慧兽医系统”核对官方兽医的检疫数据和信息,并做到痕迹化管理。
三、市农业农村局在“湖南智慧兽医系统”每周对全市官方兽医出证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对违规操作,以权谋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检疫九条禁令
一、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二、严禁检疫收取费用;
三、严禁检疫时“索拿卡要”;
四、严禁超检疫范围出证;
五、严禁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出证;
六、严禁违反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与规定出证;
七、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八、严禁将畜禽标识交给贩运人和承运人;
九、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