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决策部署,打好“发展六仗”,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和《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民发〔2023〕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进一步完善低保审核确认条件,进一步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指标,进一步完善低保审核确认条件,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实现低保人数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围增效,实现低保人数增幅5%的目标,全面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落实《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政策执行中,不得简单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殊身份人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缴纳记录或拥有车辆、两套房产、工商登记、多子女等为由,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不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除外。
(二)完善“单人户保”政策。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经本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患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0-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以“单人户”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以“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严格落实“整户保”政策。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整户纳入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仅将个别或者部分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民政部门要按月将新增整户保家庭信息推送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范围;乡村振兴部门要按月将新增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推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四)规范工资性收入核算办法。70周岁以上无离退休金、养老金和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不核算工资性收入。下列人员据实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但按最高不超过50%纳入家庭收入核算:60—70周岁无离退休金、养老金和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患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在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工资性收入时,下列人员劳动力系数原则上设置为0:重度残疾人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
(五)细化赡养费用的核算。在计算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净收入时,应考虑赡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对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协助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赡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承诺书的,按其确定的金额核算。无上述文书的,以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月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月低保标准1.5倍的,按月人均收入扣除义务人户籍地月低保标准的1.5倍推算,具体核算公式如下:月人均赡养费=(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1.5倍月低保标准)×50%÷义务人应赡养人数。不得以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拥有车辆、两套以上房产、工商登记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
(六)完善刚性支出扣减。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按以下方法予以扣减:自申请日起或复核当月起前12个月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因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和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杂费等支出,据实扣减;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外出务工支出的必要就业成本,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的50%。
(七)科学评估财产状况。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未超过财产状况规定:拥有价值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车辆的家庭;有工商登记,用于家庭谋生的小商铺、小卖部的家庭。
计算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净收入时,应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刚性支出。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出现难以把握情况或者情况特殊的对象时,由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民政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八)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归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大病慢特病自负费用较高对象、大病应急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危房改造对象、领取失业金对象、因灾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困难职工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数据,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政策。
(九)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村(社区)干部、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聚焦重点对象群体,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及时发现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加快推广使用“湖南民政”微信小程序、“湘易办”手机APP、省政府“一件事一次办”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拓宽救助申请途径。
(十)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需退出的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落实渐退政策。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标准且收入稳定的家庭,原则上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渐退期;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超过低保标准但收入不够稳定的家庭,原则上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后重新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手续;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减发、增发手续。对在渐退期后退出低保的对象,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新纳入保障范围。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追回。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核对等交办的问题线索,不得不经调查核实就予以先行停保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湘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各镇(街道)民政办主任为成员。各镇(街道)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要把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紧盯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开展摸排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低保扩围增效是一项民生工程,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扎实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各司其职,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衔接及数据交换,认真做好防止返贫数据监测和帮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要充分依托省民政厅建立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反馈到各镇(街道)民政办,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充分发挥现有镇(街道)社工站社工、民政协理员、志愿者等作用。认真开展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精准测算,将符合条件的的困难群体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强化政策宣传,各镇(街道)要通过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多形式多主题的宣传活动,让社会救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原有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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