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来源:民政局   日期: 2022-11-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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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民政、发改、教体、人社、住建、卫健、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相应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对于低收入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帮扶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帮扶。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救助帮扶程序优化,高效便民。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建档立卡脱贫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且存在返贫风险的农户。

第八条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一般农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且存在致贫风险的农户。

第九条返贫致贫风险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残、因自然灾害、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缺劳动力等,由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实施社会救助帮扶的相关部门确定各类风险预警标准。

第十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致贫风险的家庭。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救助帮扶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湘民发〔2019〕31号)、《岳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岳民发〔2020〕22号)及县市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民政部门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市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核对报告。

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应当向经常居住地提出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申请。经常居住地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对象申请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情况尽快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并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及官方网站,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实行长期公示。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于不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撤销手续。市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及官方网站,对撤销认定的家庭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认定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特殊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条件的,要及时协助其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其救助帮扶。

第二十四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经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患病人员。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低收入人口,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医疗救助。

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年度起付线标准为7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2.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一定比例救助。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学生纳入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次资助。落实高中和中职特困学生免学费政策,为高校低收入家庭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二免一补”政策。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低收入家庭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实施送教上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对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准入条件的孤儿,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户实施住房托底保障。

镇(街道办事处)、村集体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低收入家庭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

第二十八条  就业救助。为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推荐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分别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

第二十九条  灾害应急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第三十条  临时救助。对因火灾、重大疾病、无责任方意外事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一条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

第五章动态监测

第三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三十四条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十六条民政、教体、人社、住建、卫健、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强化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履行相关义务,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但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依程序对其低收入家庭认定予以撤销,将相关失信信息报送至征信平台,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相关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其低收入家庭认定予以撤销。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纪委监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纪委监委依法处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和市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如与上级各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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