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4〕13号)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通过集中照护方式,减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压力,提升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低保保障对象;
3、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定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三、救助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1、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024年,我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650元/月、城市910元/月,完全失能护理照料标准为517元/月?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农村不高于1167元/人/月、城市不高于1427元/人/月。
2、每月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按照总额不得超过机构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执行。年终根据机构实际入住对象人数、护理服务水平、满意度等,对养老机构一次性发放绩效补助。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有入住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根据〈佬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市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救助。对象入住满30日后,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入住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银行卡(低保金发放卡)复印件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并填报《临湘市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申请表》 (附件1)。
(五〉复核审批。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填报《临湘市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审批表》(附件2),经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股审核,领导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
五、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养老服务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社会事务股要加强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财务审计股要协调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各镇(街道)按要求配合做好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由养老服务股牵头,会同相关股室定期对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同时对获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养老机构每月负责在“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录入对象救助申请,养老服务股负责将审批后的对象信息上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力口大宣传力度?在低保家庭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市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机构主动接收对象,并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