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精准快速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支持企业稳住岗位,现就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 享受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单位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四)数据比对。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系统通过单位类型、缴费、裁员率等数据初步筛选比对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名单并分发至各级经办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劳动关系部门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及时剔除劳务派遣单位。各地可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单位信息,及时剔除严重失信单位。对于2023年办理过合并或层级调整业务,但历史缴费数据未随之合并或层级调整转移的单位,系统无法准确测算划转前后缴费金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金额。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应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需及时主动联系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作为经办机构拨付稳岗返还资金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 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自有员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裁员率以其上年度自有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减少人数或自有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自有员工参保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裁员率。其中,对于用自有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自有员工参保减少人数不超过自有员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
(三)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可为其自有员工申领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需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3.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4.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稳岗返还申领表(附件2);
6. 各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返还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自有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应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
三、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申领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
(二)裁员率计算方式。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以其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减少人数或劳务派遣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保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的数值取较低值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其中,对于用劳务派遣员工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5.5%的单位,还需满足上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参保减少人数不超过劳务派遣员工总数的20%,才可享受稳岗返还。对劳务派遣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当地经办机构查询。
(三)申领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对所有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单位应一次性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需与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复印件;
4. 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5.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6.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附件1)及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附件3)。
7. 各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五)资金拨付。经办机构可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实际用工单位,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经办机构也可将稳岗返还资金整体拨付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劳务派遣单位需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拨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账2个月内将拨付凭证提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未按规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逾期未提交拨付凭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经办机构应要求其退回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其他情况
因合并或层级调整后裁员率超标、补缴历史欠费未到账等数据问题导致系统未主动比对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对因账户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问题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单位,经办机构应在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如单位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信息完善业务,视同为放弃享受。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
2. 稳岗返还申领表
3. 劳务派遣单位代实际用工单位申领表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
年度)
劳务微遍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劳务微适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失业保险参保账户号: 单位:人、元
序号 |
劳务派遣单位或 实际用工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单位规模 |
返还标准 |
上年度缴纳失业 保险费总额 |
申请稳岗 返还金额 |
备注 |
1 |
**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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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实际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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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实际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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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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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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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承诺 本单位承诺: 本单位属于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劳务设造单位,代为申请的实际用工单位属于财政全额按款。差额提款单位之外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所有员工均有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将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提金检阅保生活工作的通知》(附人社版〔2024〕8号)规定,对检询返还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盖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以上信息及其使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应报告韩锦领资金或 选题使用资金,将全额适回、接受主管部门处理并忍承担一切行政处罚或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劳务凝密单位经办人(签章): 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
1、此表为劳务能避单位在同一批保账户内服务的所有符合稳定退还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迫还资金情况。
2、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是指上年度劳务缴费单位自有、外包成就是至实际用工单位负工全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含单位和个人缴费) 。
3. “单位规模”是指统计部门划分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无划分的按大型对待。
4. “返还标准”是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资的30%返还,中小数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神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30%系还。
5.银行账户信息需与社保系统内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对公支付账户保持一致,实际用工单位无对公账户的填写劳务就维单位账户,由劳务课堂单位代视后全额返还至实际用工单位。
6、劳务派遣单位需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将资金全额接付至实际用工单位,并在资金到账2个月内将拨付凭证费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未按规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逾期未提交接付凭证的劳务监测单位,经办机构应要求其适日来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7.附件1内所有信息应与附件2、附件3相关信息一致。
( 年度)
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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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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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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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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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法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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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经办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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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僵尸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
□是 □否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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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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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户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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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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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申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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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参保裁员 情况 |
年初参加失业保险( )人,年末参加失业保险( )人。月平均参加失业保险 ()人, 参保人数减少载员率( )%。 停保共( )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共( )人, 领金人数裁员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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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标准 |
□30% □60% |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元 |
本年度申请 |
稳岗返还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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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承诺 本单位承诺: 将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规定,对稳岗 返还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载员或少载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以上信息 及其他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虚报资料骗领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全额退回并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承诺。 经办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
1、此表为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为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 申领稳岗返还时使用。
2、 “单位性质”指单位所有制性质。如: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 “单位规模”是指统计部门划分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无划分的按大型对待。
4、 “信用中国”上比对“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确定是否为严重失信企业。
5、银行账户信息需与社保系统内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对公支付账户保持一致。
6、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上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领金人数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7、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为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8、返还标准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30%返还。
9、使用“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指标时可不填写“停保人数、领金人数、领金人数载员率”数据。
10、使用“领金人数载员率”指标时, “参保人数减少载员率”不得超过20%。
- 8 -
( 年度)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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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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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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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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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经办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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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工单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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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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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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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人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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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僵尸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
□是 □否 |
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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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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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户名全称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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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申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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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参保载员 情况 |
年初派遣员工( )人,年末派遣员工( )人,月平均派遣员工()人,参保人 数减少载员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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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标准 |
□30% □60% |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元 |
本年度申请 |
稳岗返还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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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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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 将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 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 8号) 规定,为符 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 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无对公账户的实际用 工单位:以上信息及其他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 虚报资料骗领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全额退回并 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承诺。 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单位承诺: 将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 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 规定,对稳岗 返还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 措施不裁员或少载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以上信 息及其他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如虚报资料骗领资 金或违规使用资金,将全额退回并接受主管部门处 理。 特此承诺。 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
1、此表为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申领稳岗返还时使用,每个符合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应独立填写。
2、 “单位性质”指单位所有制性质。如: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 “单位规模”是指统计部门划分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无划分的按大型对待。
4、 “信用中国”上比对“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确定是否为严重失信企业。
5、银行账户信息需与社保系统内实际用工单位失业保险对公支付账户保持一致,实际用工单位无对公账户的填写劳务派遣单位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代领后全额返还至实际用工单位。
6、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上年度年初派遣员工参保人数-上年度年末派遣员工参保人数)/上年度平均派遣员工参保人数*100%;领金人数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平均派遣员工参保人数*100%。
7、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实际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8、返还标准以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接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30%返还。
9、使用“参保人数减少战员率”指标时可不填写“全年停保人数、全年领金人数、领金人数裁员率”数据。
10、使用“领金人数裁员率”指标时, “参保人数减少裁员率”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