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建设 2025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 18 号)关于“ 十四五” 期间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总体工作安 排和我省有关工作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
同研究,决定启动 2025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建设。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关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我省关于县 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推动完成我省“十四五”期间县 域商业建设行动指标任务为目标,建立 2025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 动项目库,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决策、管理的基 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库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 类设置、结构优化,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储备、
核准、建设、验收、 归档的程序实施。
二、入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实际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为 项目主体所有者或与项目主体所有者签订自 2024 年开始 5 年以
上运营合同的运营管理单位)。
2.公益性农集贸市场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 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行业相关的经营
资质和条件,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3.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信用良好,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 管理。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无重大警告警示信
息。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
未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须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有新增投资建设内容,
且须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整体竣工验收。
2.申报项目此前未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未被纳入其他
类别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库或被列为其他类别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3.申报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湖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资金支持内容指导清单》明确的六个方面支持内容,且不在其明
确的资金不支持方向和内容之列。
4.以市州为单位,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类申报项目总推荐数 按不超过所辖县市区总数×50%比例控制, 四舍五入取整,具体 数量见附件 6 。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推荐乡村振兴
重点帮扶县和示范创建县项目。
5.遭灾受损的农集贸市场建设项目 (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计划新增有效投资额须在 20 万 元(含本数) 以上。其他项目计划新增有效投资额须在 50 万元
(含本数) 以上。
(三)新增有效投资额验收界定标准
1.2024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5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方
向和原则的新增有效投资资金数量。
2.新增有效投资建设内容相关合同、正式发票、银行付款凭
证与实物一一对应,且均为公对公。
3.发票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的时间须同时满足时限要求。
4.合同约定 2025 年 5 月 31 日之后支出,3%以内的质保金计
入新增有效投资额。
5.合同约定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2023 年 7 月 1 日之后支
出, 10%以内的预付款计入新增有效投资额。
三、项目库建立流程
建立项目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纪依法依规依程序、优 中选优自愿择优” 原则,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由项目实施主体自
愿申报,按县、市、省逐级审核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9 月 5 日前完成)。各市州和 县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广泛宣 传发动,采取公开征集项目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 愿申报,并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遴选后建立县级项目预备库,并 推荐至市州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推荐材料要求见附件 1,
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 2,项目推荐表见附件 3。
(二)市州组织审核推荐(9 月 20 日前完成)。各市州商务 主管部门将县市区推选的项目纳入到年度市级预备库,并联合财 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 核查(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
核)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省级有关部门。
(三)省级组织项目评审(10 月 10 日前完成)。省商务厅将
各市州推选的项目纳入到年度省级预备库,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
对预备库内项目进行评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剔除重复支持 项目,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最终转入省 级正式库列为年度财政资金支持对象。各市州、县市区对应将省
级正式库中所属项目纳入到各自年度正式库。
四、项目库管理
对于纳入正式库的项目,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须与项目实施单 位签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补贴合作协议》(见附件 4)。 项目实施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规范管理、跟踪问效的原 则,利用各种条件和手段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 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纳入正式 库的项目自公示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完成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将被调出正式库:
(一)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严重违规或违法经营行为。
(二)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
任事故。
(三)经举报和核查核实在入库项目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申
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 材料失实。
(四)经核查核实,项目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或在此前已
被确定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五)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报告调整
事项,或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建设内容出现偏差未按要求整改。
(六)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七)其它原因终止, 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五、项目验收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 建设及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将验收申请报送省商 务厅。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现场验收,验收 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验收结果,以全省奖补资 金总额占验收后核定的全省新增有效投资总额比例为基准,有所 差异化确定不同类型项目支持比例进行资金清算,对单个项目按 不超过 30%的比例、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设置奖补双上限。省 级在实施现场验收时组织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交叉对第三方机 构责任落实和廉政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相关方在项目验收廉
政反馈意见表(见附件 s)上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字确认。
六、绩效评价
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省商 务厅在项目奖补资金拨付后下发绩效评价通知,组织市州商务主 管部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管 理进行绩效自评。省级相关部门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验 收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市州、县市区自评材料的综合分析、评估, 最终形成全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省级相关部门将强化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同时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县域商业建设行
动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 务,建立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要 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把项目建设系统性统筹到县域商业体
系建设整体工作中去。
(二)落实推荐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 谁推荐、谁负责” 的 要求落实项目推荐责任制,明确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责 任人,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申报新增有效投资额的客 观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全程负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 会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有关信息须在推荐项目表中如实填报,
未明确相关责任人信息的项目视为无效申报。
(三) 把准项目遴选原则。各市州、县市区要准确把握县域 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支持重点,把真正能对推动当地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效,尤其是对达标分型县建设任务有显著推 动作用的项目遴选出来。要突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对乡村振兴工 作的促进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示范创建县建设项 目的精准指导。要突出 “聚焦民生关切 增强民生保障”,加强 对遭灾受损的农集贸市场和马路市场整治配套农集贸市场建设
项目的精准指导。
(四)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 完善重复支持排查机制,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内部相关资金的统筹 衔接,进一步完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核查机制,对照“四证、
一书、一点位”要素,做好申报前置“查重”。要完善项目资金
管理制度,在总结梳理两年来的项目资金管理经验基础上,进一
步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政务公开和 信息报送的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 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验收等项目库管理相关信息。要通过 多种渠道加大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工作人员业
务不专、企业领会政策不到位等问题。
八、特别提醒
( 一)项目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不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等第三方为项目单位代
理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各市州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文件和各项目申报材料,务必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17:00 前上报。其中,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联合推荐文件 1 份, 各项目申报材料 1 份, 报省财政厅外经处联合推荐文件 1 份, 相 关文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Email:jsc0731@163.com ,逾期或未
按规定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
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电话:0731-82289530
电话:0731-85281246
电话:0731-85165713
电话:0731-8224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