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2023〕24号 A1类 同意公开
对临湘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
答 复
李钢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作坊农产品加工生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可由乡镇(村)公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建议。依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乡镇(村)不可公用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等硬件条件,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可控。
二、关于对每个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赋予溯源身份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产品安全全面负责的建议。这是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产业链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全省食品小作坊的规模小、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的实际情况,《湖南省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未将食品小作坊实施出厂检验列入法定义务。但是可以指导我市中等规模的食品小作坊建立企业标准、培训检验人员,采用委托检验或自行检验的方式实现批批出厂检验,再登录湖南省产品合格证平台上传有关检验报告获取合格证二维码,消费者只需扫描合格证二维码即可获取该食品小作坊产品各项信息。
三、关于食品小作坊同业合营、公司化经营的建议。我局认为可由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例如湖南桃林佬食品有限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各食品小作坊、返乡人员可以委托生产并对产品食品安全质量负责,此举既合法又能带动农民增收。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承办负责人:汤小康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徐学会 13786001170
报: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公室 |
抄送:市政协提案办 |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