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字〔2020〕5号 A类
同意公开
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
答 复
黄海柏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出《关于设立药姑山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区(临湘市)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目前药姑山已列为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同时,我局已积极联系属地政府,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工作宣传,有效的提高了当地居民和游客保护意识。
二是药姑山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1.《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都明确的提出来保护要求。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在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时必须保护的野生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龙窖山已设立了保护区。近年建有时珍百草园、省中草药种植科普示范基地,2006年设立龙窖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有编制人员3人。我局与羊楼司政府、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龙窖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置药菇山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区,鉴于您提出设立药姑山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区的提案,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龙窖山风景名胜区管护的范围,落实相关监测保护等措施。
感谢您对我市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10月23日
承办负责人:胡继新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沈敏 0730—355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