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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公交建字[2024]03号A1类 同意公开
对临湘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汤勇刚代表:
您在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交通执法处罚权下放的建议》收悉。交通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行政执法权主体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镇(街道)“两站两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下放执法权。
二、“两站两员”建设是全市缓解基层交管警力不足、提高基层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的具体实践和重要举措。两站两员是镇(街道)、村(居委会)为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设立的交通安全管理站,主要是从事交通安全劝导,经费保障由政府负责。
三、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决定推行农村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派出所职能配置,提高农村派出所警务综合效能,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警大队按照上级交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授予农村派出所管理交通相关的执法权。
今后,我们将会持续推进农村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0日
承办负责人:刘招国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谢鹏飞(13974038876)
报: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公室
抄送:市人大联工委
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