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公交字[2021]1号C类
同意公开
对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
张彬代表:
您在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将集镇车辆乱停乱靠处罚权交由属地镇政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镇车辆乱停乱靠处罚权不能交由属地镇政府。其理由有以下3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公安交通警察)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镇(街道)人民政府既不是法定的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主体,也无法定的道路交通处罚职能。故此,您的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委托授权将集镇车辆乱停乱靠处罚权交由属地政府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18日
承办负责人:李胜兵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东18973067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