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公交字[2019]1号 A类
同意公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号和49号建议的答复
刘永、谌树生两位代表:
你们在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交警大队执法人性化建议》和《建议交警的交通指挥工作进一步改进》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专题组织调研。现答复如下:
1.关于“建议取消福桥路和长安中桥的红绿灯(一桥两个灯)”建议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要求,城区信号灯设置路况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可以设置信号灯;二是路口形状是十字形、斜交、T形、Y形、错位T形的可以设置信号灯;三是车辆流量大和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的路段可以设置信号灯。因此,我大队在临湘城区境内设置交通信号灯时,除考虑完全满足以上三个必要条件外,还考量了本地财力,兼顾了市容品味。同时,选址也符合科技要求和路况实际。如福桥路属典型的T形路口,又是城区出入口与107国道交汇口,车辆流量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高的敏感区,设置信号灯有利于保畅通,压事故;长安一桥两处红绿灯也是完全依据东西路况设置的,如任意取消一处,则会造成桥东桥西两处交通堵塞的严重后果。为此,保留和规范这两处红绿灯的使用,有百利而无一害。
2.关于“建议执法由交警独立进行,城管不宜上路上街抄牌,影响执法主体”的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法律赋予交通民警的主要职责,但是在城市现代化管理方面,地方政府与时俱进,设置了城市日常管理机构,新成立的城市执法大队上路执法抄牌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准和临湘市政府法制部门许可的执法行为,且城管部门与交警上路执法的职责介定十分严格,他们的作为,很大程度上纠正和打击了车辆乱停乱靠、非法占道的交通陋习。城管部门能否继续上路执法抄牌,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关于“建议车辆压白线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算违法,不予处罚”及“执法人性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必须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者交警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8项和第90条予以记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这就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压白线”被电子警察抓拍的闯红灯的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压白线”是为了防止前车进入导向车道后,因人为改变车道(压白线)抢灯通行与后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大队灯控的设置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安装技术参数要求。至于执法人性化建议,我大队早已把这种“压白线”(闯红灯)的行为降格为压白线处理,在记分上一次性少记了4分。这种“压白线”的行为,电子眼已抓拍并上传数据,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不作出非现场违法处罚,则涉嫌不作为或渎职,敬请理解。
感谢你们对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17日
承办负责人:李胜兵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方志宇 1387407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