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指〔 2016 〕 128 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研究, 现将 2016 年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 具体金额见附件, 列政府支出功能科目 “ 2130199 其他农业支出 ” , 经济科目 “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安排原则。 根据湘农联 ﹝2014 ﹞ 25 号文件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按每亩耕地每年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耕地面积超过 200 亩(含)以上的最高限额补贴 2 万元。
2 、 各级财政部门 要配合同级农业部门, 严格按照湘农联〔 2014 〕 25 号文件要求做好家庭农场的审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省里将清算收回当年所拨资金; 情节严重的, 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3 、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农业部门, 做好家庭农场补助资金公示工作,公示资料留档备查。
4 、 本次下拨资金中长沙市、 株洲市、 湘潭市、 衡阳市阳市、 岳阳市的全部资金, 以及湘西州 453.2 万元通过省金库达拨付,其他市州及湘西州 42.2 万元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户,国库不再另行调度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