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指〔 2016 〕 140 号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16 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 2016 〕 139 号)和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 > 的通知》(湘教发〔 2014 〕 4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经研究,现核定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6 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补助资金 万元, 其中已通过湘财教指〔 2015 〕 185 号、 湘财教指〔 2016 〕 95 号文件下达第一批、 第二批资金 万元, 此次下达 万元(详见附件 1 )。 请列入 2016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 “ 20502 普通教育 ” 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 “ 310 其他资本性支出 ”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实施方案》, 中央和省级薄弱学校改造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重点支持一类、 二类项目 县, 向一类项目 县倾斜。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湖南省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湘教通〔 2016 〕 196 号), 2016 年将部分资金分配与各地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在此基础上, 对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地区, 进一步给予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 2 )。 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 不得用于单位工作经费或发放到个人。
二、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 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加快 “ 全面改薄 ” 工作, 按照提前一年完成规划任务的目标, 及时调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到 2017 年底校舍建设项目 全部开工、 设备采购项目全面完成, 2018 年底完成收尾工作。
三、 各有关市县财政、 教育部门要以本地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 实施方案及项目 规划为依据, 按照 “ 实用、 够用、 安全、 节俭 ” 的原则, 区分轻重缓急, 将专项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项目, 加快推进项目 实施。 实施过程中, 要切实加强领 导, 明确责任分工, 严格执行项目 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四、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不得用于超出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在安排专项资金时, 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 优先解决最贫困地区、 最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问题, 优先安排尚未完成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义务教育学校, 优先购置、 建设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要注重投入效益, 做到改一所、成一所, 杜绝超标准建设和打造豪华学校, 不得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五、 各有关市县要加大投入, 共同推进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 要加强资金统筹, 根据县域内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目 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 合理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其他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建设资金,做到相互衔接、 避免重复。
六、 各有关市县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 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及时组织对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项目 的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将采取 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虚报、 冒领、 挤占、 挪用、 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 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请各项目 县按要求填报《 2016 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第三批资金项目 安排计划表》(详见附件 3 ), 经各市州汇总后, 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省教育厅(基教处) 备案, 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未按要求报送的,将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附件: 1 、 2016年薄弱学校11(临湘市).xls
2 、 附件2-3.xls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