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指〔 2018 〕 64 号
有关市州、 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工) 信委(局), 省直
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关于申报 2018 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湘经信投资〔 2017 〕 789 号), 经单位申报,市(州) 县和主管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 部门审议, 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 现将 2018 年第五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予以下达,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 相应列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
科目 “ 2060403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 , 政府预算经济科目 “ 50799 其他对企业补助 ”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请市州、县市财政局、 省直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单位。
2 、 本次下达的资金仅限用于附件所列项目 建设, 请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严禁滞留、 挤占或挪用。
3 、 根据《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本次计划支持额度 3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 万元) 的无偿补助项目资金分两次下达,此次下达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 80% ,项目验收后再下达余下的 20% 。
4 、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必须切实落实自 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加快项目 建设进度。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跟踪调度, 努力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5 、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次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完成项目 竣工验收。 未完成项目 验收的单位, 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