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 2016 〕 67 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 镇(公社)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5 〕 78 号)要求以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全省符合补助条件的老放映员人数, 现下达你市(州、 县) 乡镇(公社) 老放映员 2015 年、 016 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安排见附件。 该项指标收入列 1100299 “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 , 支出列 “ 20704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 下相关项。 同时, 为做好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计发时间及补助标准
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 60 周岁的乡镇(公社) 老放映员, 其困难补助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发。 2015 年补助标准根据放映年限实行分档核发, 5 至 8 年(含 5 年)的为每人每月 60 元, 8 至 12 年(含 8 年) 的为每人每月 90 元, 12 年以上(含 12 年) 的为每人每月 120 元。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 村医生和乡 镇(公社)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 2016 〕 23 号)精神,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在 2015 年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档补助标准分别提高 30 元, 其发放标准根据放映年限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 90 元、 120 元、 150 元。
二、 补助资金的分配及拨付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各地目 标人群数量、 人均可用财力、 总人口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 2016 年乡 镇(公社)老放映员困难生活补助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 不再另行发文。 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的资金需求变化由市县自主消化。
三、 其他要求
(一) 各地要按照湘政办发〔 2015 〕 78 号文件要求,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做好乡 镇(公社) 老放映员身份及工作年限审核认定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 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 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同时要根据资金实际需求, 统筹安排好省级补助资金, 不足部分由市县负责落实, 确保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二) 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拨付程序, 确保专款专用, 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分配表(下达)(1)(临湘市)湘财预〔2016〕67号.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