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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7-26 08:10 浏览次数: 1

  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城管局。

  联系人:黄辉

  联系电话:13762780567

  邮箱:12610963@qq.com

  地址:临湘市河东南路1号

  附件:《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政通告[2024]  号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决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最江公路,西至武广高铁函洞,南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至武广高铁)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城市规划区外(不包含人口密集场所、森林防火区域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除每年农历大年三十至农历正月初七、农历正月十五以外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未经公安机关、应急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

  四、未经公安机关、应急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全域禁放工作纳人市综合绩效考评、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