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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2-24 13:38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抓好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做到审批流程标准审批管理规范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可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作实际,定期修订。

第三条  按照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局长全面领导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和综合监管本局行政许可审批事务,实行一般事项“授权审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审批”行政审批股负责综合组织、其他股室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遵循依法、精简、高效、便民、透明、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单总揽”、“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响应”和“一体监督”的整体部署,落实“合法合规事项马上办、积极推行网上办、面向个人事项就近办、复杂事项一次办”的要求。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均缩短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二以内或二分之一以内,各环节应严格遵守所定时间办结。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业务素质,严守纪律、严把规矩,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搞好工作服务。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    

 

第六条  本局依申请类公共服务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集中“进厅进网”,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局机关各股室和各单位不再受理,

窗口联系电话:0730- 3750721  

第七条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询问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指导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人申办事项受理的审查程序、标准要求和操作流程,按照本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受理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二节   

 

第十条  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审批股负责人进行适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表分送至相关业务股室,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的工作组织、责任机构、人员队伍,以及现场踏勘的程序、时限要求,以及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等审查事务,按照本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场踏勘审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节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许可审理委员会”),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审批”制度。许可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局长、行政许可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批事项业务分管副局长、行政审批股股长、业务股室股长、批后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人,以及一名现场踏勘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审批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门店招牌的成批统一设计、改造;

(二)立体、独立、跨街、屋顶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三)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企业停业与歇业、管道燃气企业降压与暂停供气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改变绿化规划或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指标审查与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景观、城区园林景观设计方案评审。

(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七)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许可审批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许可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由行政审批分管副局长主持,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务股室负责人介绍基本情况,并发表个人明确意见;

(二)许可审理委员会各成员逐一发表个人明确意见及理由;

(三)主持人对会议成员意见进行统计,并宣布讨论结果;

(四)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许可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时间,应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间结束前完成,如确需延长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如成员因公外出或确实不能到场的,应通过电话、网络信息平台传送信息,发表明确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其他审批事务,许可审批分管副局长不能及时作出书面审批意见的,照上述方式处理。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后,行政审批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件,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相应办理时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评估、鉴定、现场踏勘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流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报请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局行政审批制作《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依法须变更、撤销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本机关行政审批办制作《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作出变更、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并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三章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应在市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本局门户网站公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并印制行政许可审批手册放置在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办公场所,方便群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完整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记录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便于公众查阅。公众通过查阅简要情况后,认为需要查阅原始材料的,除涉及本局内部研究、讨论的各种记录以及工作人员个人签署的意见外,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由窗口统一公布。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及时在市政府服务网络平台和本局门户网站更改公示内容。

 

第四章 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股应当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延长审查时间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对不正常情况的理由进行汇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原则上每年向局档案室移送前一年度的行政许可全部档案资料,由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首次接到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或来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都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并一次性告知对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何补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并指引其到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接待记录。

第六章  服务承诺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职能,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将行政许可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服务承诺做到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责任、服务文明周到、采取一次性告知、实行限时办结、坚持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以上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有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可向局纪检监察联络室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730--3750712

 

第七章  投诉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局工作人员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投诉和举报(举报电话0730--3750721):

(一)擅自离岗、长时间不接听或故意不接听电话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许可流程办理或超期限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受理事项或丢失申请材料的;

(五)有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反馈方式:

(一)如投诉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上级机关;

(三)新闻单位等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和举报,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和举报,一般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和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责任处理方式:

(一)对因擅自离岗、长时间不接听或故意不接听电话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对未履行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许可流程办理或超期限办理的、未按规定登记受理事项或丢失申请材料的,情节较轻的,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对有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局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四)对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及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局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