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2-24 14:39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流程等情况;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

  (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应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