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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发布时间: 2022-06-06 08:30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3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和管理情况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餐厨垃圾实行规范管理,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油脂指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防治措施。

三、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其他畜禽饲料;严禁将废弃油脂或者其他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四、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或者未经政府通过公平竞争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经政府通过公平竞争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餐厨垃圾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和公示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缴纳餐厨垃圾处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