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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8-12 15:50 浏览次数: 1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随地吐痰、乱丢乱扔的

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经责令后,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在责令期限里面拆除或者改造的

5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800元的罚款,5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处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0元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处以50元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3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100元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4

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

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每台罚款100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5

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或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6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屠宰牲畜量每只(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7

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未设置围挡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8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未造成路面污染但车身不洁影响市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出场车辆处以每台500元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9

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废弃物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

损坏城市花草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花草价值(根据价格认证部门核定)1倍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1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1倍的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2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擅自占用或破坏盲道,长度在5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按占用盲道2000元处以罚款;破坏盲道处以3000元罚款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3

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未造成损失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5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6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7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8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9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0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或者按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1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2

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4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5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量在4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6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7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造成道路污染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倾倒、抛洒、堆放的建筑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8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9

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0

单位随意倾倒 、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单位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

停止违法行为、5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1

单位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按每平方米800元处罚,但罚款不得低于5000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2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3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4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5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6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7

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

处以15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8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现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路面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9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0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

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2000元,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处以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1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2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3000元,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处以罚款;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0元处以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3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4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5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处以2000元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6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7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按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数量;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8

行为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000元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9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系个人每20元罚款但最少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系单位每处处以200元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0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系个人的处以400元以下罚款;系单位的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1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系个人的处以400元以下罚款;系单位的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2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因擅自迁移、利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个人的处以400元以下罚款;系单位的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经营液化石油气在5000公斤以上或者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4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下或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3万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5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拒绝向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或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拒绝供气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6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所得在2万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7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8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9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的,或天然气在2000标准方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0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1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涉及单位用户数在5户以下的,或个人用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造成损失在1万以下的,且未造成危害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2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销售的瓶装燃气在20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3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于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4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5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6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7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7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0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1

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2

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3

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4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于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5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于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6

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受影响单位供气户数在5户以下,受影响个人户数在50户以下的,或者受影响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7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8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9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1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2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3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未造成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4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5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申请办理变更的,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6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7

排水户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8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9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枝干直径3公分以下的罚款50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0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1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2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3

砍伐古树名木的

砍伐古树名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4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5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

处以2000元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6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7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物料遗撒造成城市道路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车辆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台车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8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9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0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1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2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3

绿化作业土壤倾倒在路面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土壤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4

栽种土、弃土未及时清运的,或不能及时清运的,未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栽种土、弃土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5

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未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未覆盖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6

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的硬质密闭围挡低于一点八米的

绿化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3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7

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未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

绿化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3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8

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未覆盖或者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19

回填土壤高于路缘石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回填土壤高于路缘石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0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未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台车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1

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后,就驶出作业场所,物料遗撒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台车2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2

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未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的

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围墙, 施工工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3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内侧未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的

未按要求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 施工工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4

施工工地未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的

施工工地未定期清扫周边道路,周边道路不洁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处600元罚款,但罚款不得少于1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5

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不能及时清运的,未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覆盖措施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按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6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7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8

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每车位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