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
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 |
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经责令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 |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 以罚款。 |
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 |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7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的 |
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8 |
擅自摆摊设点的 |
第一次被查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9 |
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 |
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0 |
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1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1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散发广告品人员在1人次,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2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3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4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6 |
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7 |
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0.5立方米以下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8 |
个人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污染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9 |
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 |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1 |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2 |
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3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5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6 |
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7 |
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8 |
未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9 |
未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2 |
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 |
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3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4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5 |
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
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6 |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39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0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1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2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3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4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5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6 |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7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8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9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0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3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4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5 |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6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7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8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9 |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排水户有以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经营水泥、砂石、废旧物品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 |
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3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经责令后自行拆除的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4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在责令期限内补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5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6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7 |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8 |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9 |
不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催缴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缴的 |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70 |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 |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