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来访事项网上办理操作规程(试行)
岳阳市来访事项网上办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来访事项办理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访形式,向我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来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来访事项登记
第四条 通过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访事项登记表》后,要认真核准来访人身份,应依照表中所提供的信息当即录入。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使用身份证读卡器协助录入身份信息时,如果信访信息系统中有来访人信息记录,在读出来访人的身份信息的同时,必须查看其以往信访情况;如果通过手工录入来访人身份信息时,首先要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姓名+住址”、“姓名+问题属地”等方式,来判断来访人是否为重复信访。如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相同,或与相关人员反映的信访问题属同一事项时,则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对重复来访事项应选择在该“相同信访事项”下面进行登记,实现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该信访事项。对不是重复信访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页面对话框的提示,详细录入信息。
5人以下来访一般对所有人身份信息均录入;6人及以上集体来访时,不一定人人皆录,但必须对参与接谈的主要代表的身份信息进行录入。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任何证件,又需要登记时,可在证件类型选择“其他”后,再进入后续录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接谈中,要认真核实来访人的身份信息。仔细听清其所陈述信访事项的事由和诉求,询问既往的信访情况等,并对缺失、有误的信息及时进行补录和更正。如发现有过激言行和危害社会倾向的来访人,除耐心劝导外,还要将情节详细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标注提醒;对重要的来访事项,可以对来访材料扫描上传至信访信息系统的附件中。附件可上传word文档,tif、pdf和jpg格式(建议使用tif格式)图片文件,但附件不能超过5个,单个附件大小不超过2M。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办理
第七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或下一级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采取转送、交办、督办、告知、直接回复等方式办理,市、县级信访部门办理期限分别为3天和4天。
第八条 对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可当场告知受理情况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告知(告知书模板见附件),并将告知情况录入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概况”栏内。对不能当场告知受理情况的,如信访人提供明确联系方式的,也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告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第九条 对反映本级或下一级的初次来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对已进入诉讼途径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属法院职权范围”;
对涉及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举报、控告、申诉,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属检察院职权范围”;
对应当进入诉讼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诉讼途径”;
对应当进入仲裁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仲裁途径”;
对应当进入行政复议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
(二)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单位处理。
(三)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分别处理:
对有利于本级政府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在网上点“直接回复”-“回复”-“意见建议(报领导)”;
对涉及相关部门的,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研究,并应回复信访人。
(四)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以直接转送同级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五)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点“存”;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十条 对反映本级或下一级的重复来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对有权处理单位已经网上受理且尚在办理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正在处理中”;
对网上已录入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对网上已录入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复核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
以上情况都应及时向信访人书面告知(告知书模板见附件)
(二)下列事项不再受理
已经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点击“告知”-“不再受理”-“已有复核意见”;
责任单位已在网上录入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复查权利、复查期限,信访人无故未申请复查,来访时已超过复查期限的,点告知”-“不再受理”-“超期未提出复查申请”;
责任单位已在网上录入了复查意见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复核权利、复核期限,信访人无故不申请复核,来访时已超过复核期限的,“告知”-“不再受理”-“超期未提出复核申请”;
来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且办理情况已录入网上,点“告知”-“不再受理”-“不再重新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事项”。
(三)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点击“存”;
(四)来访事项已在网下办结但网上未录入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仍需要转送,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
第十一条 对来访人提出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的,应明确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需要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可通过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或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直接交办由经办人在该信访件下的“拟处理意见”中提出拟交办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阅,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在该信访件“办理方式”下选择“交办”,在列表中选择要交办的单位,点击“办理”,并“保存”。
转送方式办理的信访事项无需送审,承办人员直接在该信访件“办理方式”下选择“转送”,在列表中选择要转送的单位,点击“办理”,并“保存”,完成网上转送。
需要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交(转)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与直接交办(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步骤相同,只是在选择要交办(转送)的单位选择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按照相同程序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交办(转送)。交办(转送)机关应通过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求承办单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果以前没有录入办理情况或者录入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办理情况录入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依据《信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湘办发〔2014〕32号)等相关规定,对不予(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予告知,并纳入教育疏导类型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 对到党委、政府机关周边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劝导,能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的,按照正常程序登记接谈。
第四章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受理办理
第十五条 来访人直接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参照上述信访工作机构“来访事项登记”办理;
(二)告知。根据来访事项的情况,15日内(从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之是起算)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点击“告知”种类。
(三)自办。对点击了“告知”-“受理告知”的,须在60日之内进行“自办”,并将相关资料上传网上。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时,可省略“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对反映本级或下一级的初次来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对已进入诉讼途径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属法院职权范围”;
对涉及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举报、控告、申诉,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属检察院职权范围”;
对应当进入诉讼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诉讼途径”;
对应当进入仲裁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仲裁途径”;
对应当进入行政复议途径的,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点“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二)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点“告知”-“受理告知”。
(三)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分别处理:
对信访人不要求回复的,可以在网上点“直接回复”-“回复”-“意见建议(报领导)”;
对信访人要求回复的,点“告知”-“受理告知”。
(四)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以直接转送同级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五)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单位领导决定;
(六)对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存档备查,点“存”;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访人补充诉求,并酌情做好告知、回复工作。
第十七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对反映本级或下一级的重复来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对反映本级或下一级的重复来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对本单位或下一级单位已经网上受理且尚在办理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正在处理中”;
对本单位或下一级单位已录入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对本单位或下一级单位已录入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点击“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复核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
以上情况都应及时向信访人书面告知(告知书模板见附件)
(二)下列事项不再受理
已经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点击“告知”-“不再受理”-“已有复核意见”;
本单位或下一级单位已在网上录入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复查权利、复查期限,信访人无故未申请复查,来访时已超过复查期限的,点告知”-“不再受理”-“超期未提出复查申请”;
本单位或下一级单位已在网上录入了复查意见书并告知了当事人复核权利、复核期限,信访人无故不申请复核,来访时已超过复核期限的,“告知”-“不再受理”-“超期未提出复核申请”;
来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且办理情况已录入网上,点“告知”-“不再受理”-“不再重新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事项”。
(三)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点击“存”;
(四)来访事项已在网下办结但网上未录入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需要在网上自办,先点“告知”-“受理告知”。
第十八条 对来访人提出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点“告知”-“受理告知”,但要在“概况”栏内注明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事项,并注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时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受理的来访事项都要在网上“自办”。办理来访事项的基本流程是:
(一)查阅来访事项有无原处理结论,有处理结论的,应当调取原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原处理结论的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将原处理结论上传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无处理结论的,或原处理结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重新办理。
(二)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五)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按期送达上访人,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送达后,在该信访件的办理方式中选择“自办”,根据自办处理单的对话框填写相关办理情况说明,并在自办处理单附件(附件的个数、文件大小、格式等要求与信访件中的附件相同)中上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等;
(六)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来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申请复查期限届满后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予以结案。如果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的,按照复查复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按期办结后,应当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在该信访件的“汇报”菜单下,上传的汇报材料,一般汇报材料包括办理情况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
第二十二条 处理意见送达来访人时,送达人要引导来访人及时对该来访事项办理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要通过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电话督办、网络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电话督办、网络督办一般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信访事项,由交办(转送)的业务部门负责。首先一般进行电话督办,由交办(转送)的业务部门经办工作人员具体办理,采取电话督办时,经办人员在个人已办工作中找到该信访件并打开,对电话督办情况在备注栏中进行记录。电话督办5个工作日后,办理单位仍未报送(录入)办理情况的,实行网络督办。采取网络督办时,经办人员在个人已办业务(来访)中找到该信访件并打开,提出拟督办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阅,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该信访件的办理方式下选择“督办”,在“去向”中选择要督办的单位,点击“办理”并“保存”,启动网络督办程序。
第二十五条 约谈督办一般适用于需要沟通协商的已交办信访事项,由交办信访事项的业务部门约谈。约谈督办要按规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约谈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责任、措施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实地督办一般适用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仍不断重复信访且有正当理由的信访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等。需要纳入实地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经办人员提出拟督办的处理意见,并逐级送审,经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该信访事项点击“移交”,移交信访督查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上级通过对下一级群众来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和信访事项的总体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在办理工作中存在的不按规定登记录入、不按规定送达有关处理意见文书、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纠正。
第二十八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录入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公开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三十条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来访事项,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将向信访人手机发送查询码,告知信访人凭查询码进行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模块见附件)。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七章 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通过查询工具,只能查询到在新系统中登记录入的数据。如果已知来访人姓名,可以通过判重的方式,查看在原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已登记录入的相关信访事项及其办理情况。查询方式有简单查询、高级查询、组合查询三种。查询时,可根据列表显示项选择需要显示的数据。简单查询主要用来查询单个信访事项,通过输入姓名或信访件编号来进行查询;高级查询或组合查询主要用来查询较为复杂来访数据,必须根据数据的用途和要求,在信访件信息、信访人信息等子菜单中,设定或新建相关组合条件项,组合查询还需要设置对应的逻辑运算符,然后点击“查询”、“导出”,获得数据。
第三十二条 使用统计报表功能时,可根据需要设置查询的时间段,查询某个类别的信访事项可选择内容分类,获得相关统计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查询和统计的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对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一段时间内某一地方、某一领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机构通报。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不登、漏登来访信息;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删改来访信息;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严禁瞒报、延报重要访情信息;严禁工作中设障、推诿;严禁不按有关规定送达处理文书,弄虚作假。对造成后果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适用本规程的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附件所列文书模块供各地各部门做范本参考。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岳阳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送达回证
7.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讼诉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仲裁机构名称。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所指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应明确告知“××部门”名称。
附件1-⑧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请您向(××)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应明确告知“××”所指属地和级别。
附件1-⑨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1-⑩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1-
不予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注:市、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明确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
附件2-①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②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③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④
不再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延期办理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处理意见书文号) 签发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身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等要素)。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他, ×”属地和级别××××年××月××日
附件6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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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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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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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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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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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及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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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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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章位 (承办单位印章)
附件7
查询码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名称)。您可以凭查询码×××登陆×××(门户网站等)“信访事项查询”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他, ×”属地和级别××××年××月××日
达回证 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模板见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