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教师资格认定承诺书

来源: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1-05-14 10:07 浏览次数: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  称: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