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工科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第1条 凡财政拨款、上级拨款经费及其他各种收入都必须由局财务统一办理。
第2条 中介服务收费必须由局财务统一开收据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局机关之名私自开出收据收费。
(二)经费管理
第3条 经费支出(工会、帮扶办、改制办、特色县域经济办除外)实行一支笔审批、相关责任人签字制度。向财务报账的收据应是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发票必须是税务专用票,有开出单位印鉴,非正规发票或便条不予报账。发票内容必须完整,其内容包括:业务事项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经手人注明事由。先由经办人注明,分管领导证明,再送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报账。
第4条 坚持财务公开。每半年由会计在全局性会议上公布一次局财务收支情况。
第5条 出纳付款凭填制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会计凭手续齐备的收、付票据填制记账凭证。违反本规定者,通报批评,并按违规金额2倍处罚。
(三)差旅费管理
第6条 因公出差或因特殊情况需借公款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所借公款在出差回单位后3天内报账归还。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到财务室先领钱后报账,否则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7条 由会议召集单位支付食宿费的,与会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住勤补助。
第8条 鼓励工作人员搭车出差。如果是统一安排车辆、住宿、餐饮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费。未达4人以上,非特殊情况,未经局长同意不允许租(出)车,租(出)车必须凭办公室出具租(出)车通知单,否则不予报销租车费或油费。
(四)文印、来客接待管理
第9条 各股室打印、复印文稿、表格及其他资料,均由各股室自行负责,特殊情况应先送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批条同意后,统一办理打印业务,按月由办公室统一凭批条对外结算。
第10条 来客接待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统一安排,并作好接待登记,确定标准。接待标准由办公室主任报局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次),来客由相关领导和股室来对口陪餐。一般不得发烟,中午严禁用酒。客人离去后,必须及时刷卡结账,带菜单经办公室审核后,交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并在3日内报账,否则自负。超过接待标准,没有向主管财务领导或局长说明原因的,超过部分自行负责。
(五)物资管理
第11条 添置办公用品,由股室负责人向分管机关领导申报审批,并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未申报、未批准,擅自购物的费用自行负责。添置1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必须由局长审批同意。
第12条 工作人员调出本单位或异动工作岗位必须自觉交还公物,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13条 固定资产过旧更新、报废处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登记造册后报分管机关领导同意,由财政等相关部门核销后才能处置。未经同意,私自处置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