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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工科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16-07-08 00:00 浏览次数: 1

第1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2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委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委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4、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5、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6、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7、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