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查扣[2015]006号
来源: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5-04-2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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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查扣[2015]006号
关于对吴乙铝合金铸造加工项目
实行查封的决定
当事人:吴乙
地址:湖南省临湘市长塘镇癞子山
因你的铝合金铸造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用的熔炼炉予以查封。查封时间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以就地封存的方式,存放于你加工厂。在此期间,你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