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责停字〔2016〕003号
临环责停字〔2016〕003号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湘市金牛陶瓷有限公司(原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068210362T
地址:临湘市三湾工业园新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龙晶玉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9月9日接群众投诉,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有外溢现象,经调查是由于你单位的工人操作不当,关掉了废水收集池水泵的电闸,造成废水外溢,据群众反映外溢废水有渗漏外环境污染农田,对此废水取样,经检测此废水中挥发酚超标;2016年9月27日再次检查,发现此废水收集池仍有废水外溢现象。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责停告字2016[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责停告字2016[003]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清理废水收集池,查找并封堵厂内废水渗漏点,在厂界外新建渗漏废水收集池,对前期受污染的大坡塘进行清理,改造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喷淋房,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