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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6]015号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6-09-13 16:59 浏览次数: 1

临环罚决字[2016]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科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L4MN446

地址: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路口铺村徐家组

法定代表人:张光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5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路口铺村徐家组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6]0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6〕015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规定。

按照《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