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6]025号
临环罚决字[2016]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闽安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6755997365
地址:临湘市白羊田镇白羊村黎家组
法定代表人:林应明
当事人临湘市闽安石材加工厂未验先投产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花岗岩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营业执照(副本)、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6]0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6〕025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