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6]008号
临环罚决字[2016]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大地石材厂:
营业执照:430682000004053
组织机构代码证:68280645-7
地址:临湘市白羊田镇方山村上屋组
法定代表人:林烈
当事人临湘市大地石材厂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的年加工9200立方花岗岩材项目, 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6]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6〕008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按照《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