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7]009号
临环罚决字[2017]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焱春(临湘市焱春养猪专业合作社):
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0415****
地址:临湘市詹桥镇东冲村石咀组(原村小学)
当事人周焱春(临湘市焱春养猪专业合作社)总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5月1日对你养猪场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氨氮分析结果439.2mg/L,评价标准25 mg/L,超标16.6倍;总磷分析结果3.4 mg/L,评价标准1.0 mg/L,超标2.40倍;悬浮物分析结果285 mg/L;评价标准150 mg/L;超标0.90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临环指定(2017)第17号)等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09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捌元叁角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8-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