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7]008号
临环罚决字[2017]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天种兴农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559517123M
地址:临湘市儒溪镇东冶村中秋咀
法定代表人:刘师利
当事人湖南天种兴农养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年存栏母猪1200头、出栏生猪3万头养殖场建设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08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按照《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8-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