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后,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免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4日
(本文于2月6日印发)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
处罚类型 |
1 |
建设项目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不予行政处罚 |
2 |
建设项目管理 |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
不予行政处罚 |
3 |
建设项目管理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不予行政处罚 |
4 |
建设项目管理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 |
不予行政处罚 |
5 |
污染防治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
不予行政处罚 |
6 |
污染防治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初次违法 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
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