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
附件7-1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可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名称 |
原申请材料 |
实行告知承诺后需提交申请材料 |
备注 |
1 |
节能审查 |
1.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项目节能报告(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3.项目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所在市州发改委);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项目建设用地的国土复函或包含项目用地数据的可研报告 2.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按文物影响评估结论完成了相关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的批复文件。 |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 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4.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函。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6.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7.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8.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4.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6.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7.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8.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9.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此情形仅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故仅列出相应的申报材料。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须包括:①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③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主动公开的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 5.对于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总量来源证明材料。 |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 3.不动产权登记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6.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7.日照分析报告;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及建筑面积复核表。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3);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使用地土地的证明文件(其中出让土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土地提交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图; 5.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单及回执; 6.日照分析报告;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及建筑面积复核表。 |
带方案出让土地(即将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土地挂牌出让条件)的房屋建筑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备注:本表中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填报该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见附3)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附件7-2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申请材料 |
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 必须提交的材料 |
可在承诺期内 补充提交的材料 |
承诺提交 时间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3、地质初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本; 4、勘察设计合同主要页(属于公开或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5、涉及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还应提供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表。 |
1. 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地质初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本; 5.勘察设计合同主要页(属于公开或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6.涉及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还应提供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表。 |
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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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
1、岩土勘察报告、图纸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等;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扫描件。 |
1.岩土勘察报告、图纸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等; 3.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扫描件; 4.限期补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的承诺书。 |
1.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扫描件。 |
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出具前 |
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覆土前测量工作承诺函; 2、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者单独管线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3、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4、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5、安全评估报告(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6、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7、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1、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2、覆土前测量工作承诺函; 3、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者单独管线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4、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1、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2、安全评估报告(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3、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4、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仅桥梁架设管线、杆线提供)。 |
开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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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包括地点、原因、内容、工期、可能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造成的影响,应采取应急补救措施,以及所需费用和保障措施等); 2、改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 3、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4、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 5、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业主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
1、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 2、公共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3、建设单位关于承担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的承诺书; 4、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1、改建的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 2、项目周边现状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
拆除、改动、迁移动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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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1、项目审批和设计文件等前期技术资料 2、招标文件 3、最高投标限价 |
1、招标文件; 2、最高投标限价; 3、初步设计审查文件; 4、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 |
施工许可办理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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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 |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项工程检验批样表及验收备案各类往来文函用表的通知》(湘建〔2015〕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湘建〔2019〕10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相关文件规定的主审要件; 2、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湘建〔2015〕122号、湘建〔2019〕10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相关文件规定的非主审要件 |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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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划拨土地的需提供); 2、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
1、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4、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意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1)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2)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4、(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非省直管县的还需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查意见); 5、(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6、支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其他材料; 7、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9、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10、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11、公示材料(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 1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1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4、如涉及占用湿地、需提供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15、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16、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3、(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非省直管县的还需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查意见); 4、(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5、支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其他材料; 6、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8、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9、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10、公示材料(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 1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1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3、如涉及占用湿地、需提供湿地占补平衡方案; 14、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15、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 16、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1)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2)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 |
施工许可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9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一)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6、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7、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8、项目单位身份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9、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材料: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4、与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人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三)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材料: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诺函或者协议书。 |
(一)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行政审批申请书; 2、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 5、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7、项目单位落实补救补偿措施及资金承诺函; 8、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二)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材料: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4、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三)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材料: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诺函或者协议书; 4、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一)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2、环评影响评价批复(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材料:无。 (三)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材料: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1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项目建设用地的国土复函或包含项目用地数据的可研报告; 2、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
1、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2、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项目建设用地的国土复函或包含项目用地数据的可研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须包括:①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③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申报材料清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包括排污单位请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请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意见,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批复的,应提供相应的其他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附件须包括:论证报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 4.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须包括:①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③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申请表;⑤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申报材料清单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2、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设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材料:无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1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交); 3、国土测绘报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4、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
1、国土测绘报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3、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1、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交); 3、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13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含消防审查); 2、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 3、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行监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提供); 4、用地批准手续; 5、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含消防审查); 2、建筑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 3、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行监理,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提供); 4、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承诺书; 7、告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4)。 |
1、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开工前 |
仅限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备注:本表中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时,通过提交提出告知承诺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并填报告知承诺书(见附4),对可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附件7-3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告知承诺书
〔xxxx年〕第x号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告知人和承诺人各存一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
(二)……
(三)……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二)……
(三)……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一)……
(二)……
(三)……
…………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等情况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湖南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的承诺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5.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7-4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示范模板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材料告知承诺书
〔xxxx年〕第x号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人)
部门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一式两份,告知人和承诺人各存一份)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
(二)……
(三)……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二)……
(三)……
…………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并接受查验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下列材料,以供查验:
(一)……
(二)……
(三)……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
(二)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第x项应当在x年x月x日前一并提交。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本行政审批机关。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适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等情况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进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湖南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申请人的承诺
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本申请人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确认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5.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6.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7.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