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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0-12-21 16:22 浏览次数: 1
附件5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审批阶段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审批时限(工作日)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需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3
2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10 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 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4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准、核准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7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0 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
8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1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08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3
10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9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6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11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湖南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10
1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三)森林公园的建设审批(核)。 13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19 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带方案出让土地(即将规划设计方案作为土地挂牌出让条件)的房屋建筑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4 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13 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1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5
16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八条                                地铁、地下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5
17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二阶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19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
23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和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
11 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
1 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房屋建筑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11
19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13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0(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10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2 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3 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修改)第二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10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4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3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25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10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2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70项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13
2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13
28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10
29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第一、二阶段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第四阶段验收时限8个工作日。 该事项在第四阶段实行联合验收。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20
3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特殊类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论证)+13(技术审查)+5(形式审核确认)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论证,时限为11个工作日。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2 招标上限值评审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办理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全部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17
33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 建设工程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的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4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施电子招投标项目除外。 2 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5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7 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6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 5 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7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5
38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5 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39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施电子招投标项目除外。 2
40 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8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8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4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8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
43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办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8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并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 2
45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5 该事项实行联合验收,并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4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5
47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5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强制性评估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审批阶段 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备注
1 供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2 排水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3 供电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
4 燃气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
5 通信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
6 广播电视报装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8 地震安全性评价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9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需进行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
1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六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1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强制性评估或中介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