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湘市委办公室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办〔2017〕25号
中共临湘市委办公室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2日
临湘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岳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2017〕18号)的精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临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兴水管水重要战略,以建设精彩北大门,品质新临湘为主要目标,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强化水管理、弘扬水文化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实现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正确处理河湖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构建河湖管理新机制。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所有河道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跨辖区河道由市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逐层分解目标,逐级落实责任。
(四)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各地各河道具体实际,实行因河施策,一河一策,系统治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远有效。
(五)坚持城乡统筹、水岸同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统筹上下游、兼顾左右岸,水岸并重,城乡同治,系统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六)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底,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到2018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主要河道实现“清面全面完成、清乱基本完成、清养初步完成”的目标。
(三)到2020年底,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市“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市、镇级河道范围内实现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河底无淤积、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章“七无”目标。通过河长制管理,到2020年底,全市河湖管理实现以下目标:
(1)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至49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5以上。
(2)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要求,游港河、源潭河、坦渡河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区长安河、白云湖水质有明显改善;龙源水库及重要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100%,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重点镇基本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3)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17%,游港河、源潭河、坦渡河干流及长江、黄盖湖自然生态岸线保有率达到90%,临湘市城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治涝标准。
(4)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7.7%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 72%以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达70%,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 83%;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捕乱猎、乱倒乱排”现象有效遏制。
(5)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建立涵盖基础信息、实时水量水质数据等在内的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在黄盖湖、游港河、源潭河、坦渡河建立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四、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第一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游港河、洋溪湖、源潭河、坦渡河、铁山水库北干渠、黄盖湖、龙源水库、团湾水库、忠防水库等纳入市级河长制管理范围,分别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级河长,明确一个市直联系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工作。其流经的镇(办事处)为责任主体。不跨镇的镇管河流,长度10km以上的河流由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长度5-10km的河流和千亩以上湖泊及城区重要湖泊,各镇根据河流条数、重要程度,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干部担任河长。小一、二型水库设库长,由防汛行政责任人兼任,水库所在镇为责任主体。村(社区)组设立河道协管员、保洁员、巡查员。
(二)工作职责
1、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水库)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市管以上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组织召开河长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间、部门间、上下游、左右岸的河湖管护问题,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牵头组织对河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实行联防联控,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河湖保洁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级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纳入市级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河道(含湖泊、水库),设立“一河一长一办”,办公室设在市级联系牵头部门,由牵头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河长制实施的具体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河长(部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指导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河长人员变动时,公布河长名单。
4、联系部门职责
21个河长制成员单位为开展河长制工作的联系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为工作联络的牵头单位,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建立“联络员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对照“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工作要求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定期向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作推进情况。
5、成员单位职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镇级河长和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河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市文旅广新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并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河长制主题宣传报告活动,大力宣传水生态文明创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及河长制实施工作成效。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实施,优化经济产业布局规划,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严格控制水质污染投资项目审批。
市工科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负责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参与产业政策审查,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治理、河道保洁、河道管护的资金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河长制实施工作纳入各镇各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落实奖惩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组织开展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推进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做好河道划界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涉河涉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跨镇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的实施、牵头组织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工业污染源、城镇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及监管;做好排污许可、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组织水环境质量评估,河道断面水质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保护治理、城镇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及重大减排项目建设与监管;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海绵城市建设;参与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及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运输安全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参与水环境污染防治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河道划界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等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考评考核。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河道保洁、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生态公益林、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组织河道沿岸山体造林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农村卫生改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做好水污染及洪、旱灾害、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及疾病控制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依法被关停、被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文件的审查修改。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监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监督违规渔业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开展鱼类等水生生物放流。
市环卫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管理,规范集中处置。
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至49立方米以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科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与,各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严格采用用水定额核定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3.4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52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工科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水源保护。根据《岳阳市水功能区划(修编)》,从严核定36个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2017年底前,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85%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符合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标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4、加强河湖防洪保安管理。加快全市河湖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加强洞庭湖区综合整治,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含)一遇以上。加强河湖堤防管理,定期对辖区内河道堤岸进行全面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复和更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5、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2017年底前完成临湘河湖管理范围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临湘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长江(临湘段)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6、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原则,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7、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并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去产能、控产量、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8、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基本完成临湘原桃林铅锌矿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9、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80%以上的镇(社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0、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和标准化改造,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畜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品种并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工作。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市场驱动、村民参与”和“以奖促治、先治后奖、奖惩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整治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及加强耕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覆盖。(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11、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位于长江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2、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岳阳市水功能区划(修编)》的相关规定,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3、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临湘市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临湘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4、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按照“一湖一策”“一区一策”的原则,到2017年底,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5、加强河道保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到2017年底前,确保城镇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等单位参与)
16、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协助编制洞庭湖区地下水治理修复工作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一律关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7、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健全河源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8、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护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19、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临湘市城区及城市扩展区河湖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2017年,启动源潭河流域系统治理项目。(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20、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和森林抚育等,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全市湿地保护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21、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落实国家有关河湖保护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市监察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22、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畜牧、环卫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环卫局等单位参与)
23、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协助建设全省河湖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文局、市卫计局等单位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编制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各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辖区总河长,镇、村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级河长、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按照《湖南省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党委政府、市直单位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委、政府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河湖管护机制。要因地制宜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等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健全河道巡查检查和管理养护制度,以市场化模式培育河道社会化养护队伍,实行全方位、网格化管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人社、编制部门落实好“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配套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好“河长制”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河湖日常管护、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经费。
(五)加强宣传引导。全市上下要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河长制实施工作成效。在河道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河长名单、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引导社会各界增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12月份将河长制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 1.临湘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省、岳阳市管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3.临湘市管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4.临湘市管以上河道镇责任范围(河流)
5.临湘市镇管河道(湖泊)名单及责任单位
附件1
临湘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一河长:李美云 市委书记
总河长:魏淑萍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河长:凌晓明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邓可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张国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方 靖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邓寒屏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周 伏 市发改局局长
吴天星 市财政局局长
李伟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袁 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汤其加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良品 市农业局局长
李 卓 市水务局局长
陆如勇 市文旅广新局局长
刘炎林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程金波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生和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四雄 市环保局局长
尹建新 市林业局局长
李晓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梅 筠 市审计局局长
李正勇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
陈学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文龙 市环卫局局长
市河长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市水务局),由李卓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诚高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沈育辉、刘信志、吕传夭、张小云、苏楠同志为成员,负责市河长制委员会日常工作。
附件2
省、岳阳市管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序号 |
河道 |
市级河长 |
市级 副河长 |
联系部门 |
责任主体 |
镇级 河长 |
1 |
长江 (临湘段) |
魏淑萍 |
张国辉 李 卓 |
市水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社局 |
江南镇 黄盖镇 |
王文雄 郑 娟 |
2 |
新墙河 (临湘段) |
魏淑萍 |
凌晓明 张国辉 李四雄 |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旅广新局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羊楼司镇 五里牌街道 詹桥镇 忠防镇 白羊田镇 桃林镇 长塘镇 |
李志华 汪 浪 袁 胤 潘德明 陆 晖 彭庆楚 张 华 |
3 |
洋溪湖 (临湘段) |
魏淑萍 |
周少华 张国辉 李 卓 |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市发改局 市工信局 市卫计局 市畜牧水产局市环卫局 |
江南镇 |
王文雄 |
4 |
铁山水库北干渠 (临湘段) |
魏淑萍 |
邓可杰 张国辉 李晓鸣 |
市卫计局 市林业局 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
白羊田镇 长塘镇 桃林镇 |
陆 晖 张 华 彭庆楚 |
说明:1.联系部门系河长制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为联系部门的牵头单位,各河长办设在牵头单位;
2.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水面以河道中轴线为界,陆地岸线以行政区域自然节点为界。
附件3
临湘市管河道市级河长名单
序号 |
河道 |
市级河长 |
市级 副河长 |
联系部门 |
责任主体 |
镇级 河长 |
1 |
游港河 |
凌晓明 |
李四雄 |
市环保局 |
羊楼司镇 五里牌街道 詹桥镇 忠防镇 白羊田镇 桃林镇 长塘镇 |
李志华 汪 浪 袁 胤 潘德明 陆 晖 彭庆楚 张 华 |
2 |
洋溪湖 |
周少华 |
李 卓 |
市水务局 |
江南镇 |
王文雄 |
3 |
源潭河 |
彭海云 |
李伟峰 |
市住建局 |
桃林镇 长安街道 五里牌街道 聂市镇 坦渡镇 羊楼司镇 |
彭庆楚 汤勇刚 汪 浪 郑新宇 何卫华 李志华 |
4 |
坦渡河 |
刘如乐 |
周良品 |
市农业局 |
羊楼司镇 坦渡镇 |
李志华 何卫华 |
5 |
铁山水库北干渠 |
邓可杰 |
李晓鸣 |
市卫计局 |
白羊田镇 长塘镇 桃林镇 |
陆 晖 张 华 彭庆楚 |
6 |
龙源水库 |
熊 丽 |
尹建新 |
市林业局 |
羊楼司镇 |
李志华 |
7 |
黄盖湖 |
张国辉 |
李 卓 |
市水务局 |
聂市镇 黄盖镇 坦渡镇 |
郑新宇 郑 娟 何卫华 |
8 |
团湾水库 |
吕 乐 |
程金波 |
市国土资源局 |
詹桥镇 |
袁 胤 |
9 |
忠防水库 |
李新宇 |
袁 翰 |
市交通运输局 |
忠防镇 |
潘德明 |
说明:1.联系部门系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河长办设在联系部门;
2.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水面以河道中轴线为界,陆地岸线以行政区域自然节点为界。
附件4
临湘市管以上河道镇责任范围(河流)
序号 |
干流名称 |
支流 名称 |
河流 所在镇 |
责任主体 |
镇级河长 |
责任范围 |
||
起点 |
终点 |
长度 (km) |
||||||
1 |
游港河 ︵全长85km︶ |
厥鱼冲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黄沙村 |
龙源水库 |
32.5 |
2 |
马坳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明星村 |
龙源水库 |
9.5 |
|
3 |
陡岭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明星村 |
龙源水库 |
4 |
|
4 |
东里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明星村 |
羊楼司镇 和平村 |
5.6 |
|
5 |
横溪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和平村 |
羊楼司镇 和平村 |
11 |
|
6 |
砖屋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雅团村 |
羊楼司镇 雅团村 |
4 |
|
7 |
烟冲港 |
五里牌 街道 |
五里牌 街道 |
汪 浪 |
五里牌街道 烟冲村 |
五里牌街道 花桥村 |
5.6 |
|
8 |
王羊洞港 |
五里牌 街道 |
五里牌 街道 |
汪 浪 |
五里牌街道 烟冲村 |
五里牌街道 烟冲村 |
3.5 |
|
9 |
白果树港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汤勇刚 |
长安街道 板桥村 |
长安街道 板桥村 |
4 |
|
10 |
忠港河 |
詹桥镇 |
詹桥镇 党委政府 |
袁 胤 |
大药姑山 南麓 |
詹桥镇 雁南村 |
47 |
|
11 |
忠防镇 |
忠防镇 党委政府 |
潘德明 |
忠防镇 雁峰村 |
忠防镇 渔潭村 |
|||
12 |
沙坪港 |
詹桥镇 |
詹桥镇 党委政府 |
袁 胤 |
詹桥镇 云山村 |
詹桥镇 跳石村 |
14 |
|
13 |
忠防镇 |
忠防镇 党委政府 |
潘德明 |
忠防镇 沙坪村 |
桃林镇 钟杨村 |
|||
14 |
金盆港 |
白羊田镇 |
白羊田镇党委政府 |
陆 晖 |
白羊田镇 西山村 |
白羊田镇 西山村 |
14.5 |
|
15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金盆村 |
桃林镇 源冲村 |
|||
16 |
游港河 |
横铺港(苎麻咀港)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旧李村 |
桃林镇 清泉居委会 |
19 |
17 |
塘下港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横铺村 |
桃林镇 东湖村 |
6.9 |
|
18 |
东湖庙港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治水村 |
桃林镇 东湖村 |
6.8 |
|
19 |
骆坪港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骆坪村 |
桃林镇 骆坪村 |
3.5 |
|
20 |
白羊港(柳丁港) |
白羊田镇 |
白羊田镇党委政府 |
陆 晖 |
白羊田镇 方山村 |
白羊田镇 居委会 |
24 |
|
21 |
长塘镇 |
长塘镇 党委政府 |
张 华 |
长塘镇 柳厂村 |
长塘镇 古洞村 |
|||
22 |
坦渡河︵全长63km︶ |
大全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坦渡镇 晓阳村 |
9 |
23 |
坦渡镇 |
坦渡镇 党委政府 |
何卫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坦渡镇 晓阳村 |
|||
24 |
联盟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坦渡镇 晓阳村 |
6 |
|
25 |
坦渡镇 |
坦渡镇 党委政府 |
何卫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坦渡镇 晓阳村 |
|||
26 |
高峰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5 |
|
27 |
土木冲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明星村 |
羊楼司镇 中洲居委会 |
4 |
|
28 |
黄金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三港村 |
羊楼司镇 黄金村 |
3.5 |
|
29 |
甘港 |
坦渡镇 |
坦渡镇 党委政府 |
何卫华 |
坦渡乡 甘港山 |
坦渡镇 灯明村 |
3 |
|
30 |
万丰桥 |
坦渡镇 |
坦渡镇 党委政府 |
何卫华 |
坦渡镇 万峰村 |
坦渡镇 坦渡村 |
14 |
|
31 |
金木架港 |
坦渡镇 |
坦渡镇 党委政府 |
何卫华 |
坦渡镇 联合村 |
坦渡镇 长岭居委会 |
9.9 |
|
32 |
源 潭河 |
君王港 |
桃林镇 |
桃林镇 党委政府 |
彭庆楚 |
桃林镇 月山村 |
桃林镇 坪上村 |
7 |
33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汤勇刚 |
长安街道 南华社区 |
长安街道 南华社区 |
|||
34 |
花园水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汤勇刚 |
长安街道 大岭村 |
长安街道 大岭村 |
7 |
|
35 |
源 潭河︵全长48km︶ |
王禾港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汤勇刚 |
五尖山东麓李家冲 |
长安街道 大岭村 |
10 |
36 |
红石港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汤勇刚 |
五尖山北麓沈家冲 |
长安街道 三角坪社区 |
9.3 |
|
37 |
千针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如斯村 |
羊楼司镇 石壁村 |
16 |
|
38 |
五里牌 街道 |
五里牌 街道 |
汪 浪 |
五里牌街道 新球村 |
五里牌街道 新庄村 |
|||
39 |
楠木港 |
五里牌 街道 |
五里牌 街道 |
汪 浪 |
荆竹山北麓新庄村 |
五里牌街道 楠木村 |
6.6 |
|
40 |
荆圣港 |
聂市镇 |
聂市镇 党委政府 |
郑新宇 |
聂市镇 朱圣村 |
聂市镇 朱圣村 |
5 |
|
41 |
新安港 |
聂市镇 |
聂市镇 党委政府 |
郑新宇 |
聂市镇 凤形村 |
聂市镇 新安村 |
13 |
|
42 |
高桥港 |
聂市镇 |
聂市镇 党委政府 |
郑新宇 |
聂市镇 权桥村 |
聂市镇 高桥 |
7.5 |
|
43 |
枫林港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党委政府 |
李志华 |
羊楼司镇 新屋村 |
羊楼司镇 石壁村 |
24 |
|
44 |
聂市镇 |
聂市镇 党委政府 |
郑新宇 |
聂市镇 官田村 |
聂市镇 黄盖村 |
|||
45 |
彭畈港 |
聂市镇 |
聂市镇 党委政府 |
郑新宇 |
聂市镇 红士村 |
聂市镇 黄盖村 |
11 |
说明:镇级副河长由副科以上实职担任,并报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5
临湘市镇管河道(湖泊)名单及责任单位
序号 |
河道/湖泊 |
河长/湖泊面积(亩) |
河流/湖泊所在镇 |
责任主体 |
1 |
双港 |
4 km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 |
2 |
胜龙水 |
7.9 km |
坦渡镇 |
坦渡镇 |
3 |
胡家洞港 |
3 km |
坦渡镇 |
坦渡镇 |
4 |
畈屋港 |
3 km |
坦渡镇 |
坦渡镇 |
5 |
柘桥水 |
4.5 km |
桃林镇 |
桃林镇 |
6 |
姚家冲水 |
4 km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7 |
程家水 |
5.5 km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8 |
水井桥水 |
7.7 km |
长安街道 |
长安街道 |
9 |
黄板桥水 |
5 km |
五里牌街道 |
五里牌街道 |
10 |
松峰水 |
7.5 km |
五里牌街道、聂市镇 |
五里牌街道、聂市镇 |
11 |
黄沙水 |
6.4 km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 |
12 |
远景水 |
5.6 km |
聂市镇 |
聂市镇 |
13 |
长城水 |
7.1 km |
坦渡镇、羊楼司镇 |
坦渡镇、羊楼司镇 |
14 |
新生水 |
4 km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 |
15 |
楠木里水 |
3 km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 |
16 |
五爱水 |
4.5 km |
羊楼司镇 |
羊楼司镇 |
17 |
黄盖湖 |
105000亩 |
黄盖镇 |
黄盖镇、聂市镇、 坦渡镇 |
18 |
冶湖 |
16950亩 |
江南镇 |
江南镇 |
19 |
小脚湖 |
1800亩 |
江南镇 |
江南镇 |
20 |
涓田湖 |
5625亩 |
江南镇 |
江南镇 |
21 |
小泯湖 |
1800亩 |
江南镇 |
江南镇 |
22 |
陈家湖 |
1950亩 |
江南镇 |
江南镇 |
23 |
中山湖 |
4590亩 |
坦渡镇 |
坦渡镇 |
24 |
定子湖 |
2100亩 |
坦渡镇 |
坦渡镇 |
说明:干流长度10km以上的由镇长担任河长,副河长由各镇河长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