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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02蒙华铁路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6-06-20 00:00 浏览次数: 1

 

 

 

临水罚决字[2016]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蒙华铁路27标段项目部: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设蒙华铁路游港河跨河大桥时,无防汛度汛预案,擅自破挖防洪大堤;自行在河道内修筑施工便道,雍高汛洪水位;施工围堰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本局水政监察大队经过调查取证核实,违建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经我局合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

2、限令5月30日前拆除河中施工便道,恢复河道原状,否则,我局将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3、责令在5月30日前将防汛度汛预案报送我局,并补办相关手续。

4、限令5月30日前,将施工围堰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临湘市政务公开中心水务窗口缴纳上述款项。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临湘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

联 系 人:陈再虎  罗光荣

联系电话:0730-3766026

 

                              临湘市水务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