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临湘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12-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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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3项) | ||||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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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没有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4 | 围垦水库库区的。 |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 临湘市水利局 |
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6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 在责令期限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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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 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恢复原状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水能资源开发未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9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积极采取了退耕、恢复植被等措施,且恢复效果良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10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
1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期限内补办了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临湘市水利局 |
1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期限内补办了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临湘市水利局 |
1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对于情节较轻、危害较小、态度较好、主动纠错的违法行为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临湘市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