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26年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临湘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6-01-21 09:40 浏览次数: 1

一、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申请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 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 180 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 80立方米。

 

许可权限:

1、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湖南省)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地下水)由长江委实行全额审批。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湖南省境内长江流域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长江委实行限额审批:

 1 )长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 2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农业取水。

2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 8 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 5 千立方米 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省级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 30 万亩以上的 灌区,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 可申请, 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 面积 1 万亩以上不足 30 万亩的灌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 疏干排水,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 水许可申请, 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 8 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不足 5 千立 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 2.5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设计灌 溉面积不足 1 万亩的灌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 申请, 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许可对象: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许可条件:

1、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2、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取水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常见为有利害关系第三者原则同意建设的函或利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7)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前款第(2)项规定, 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取水许可承诺书(详见附件 4:取水许可承诺书)。

前款第(5)项备案项目的范围可参考《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 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除外。对于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承诺书和其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申报,审批股人员线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③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④组织专家对水资源认证报告书(表)进行评审;⑤经审查申请材料及评审通过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2、取水许可延续

设定依据、许可权限、对象、条件:同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2份(必要、原件)

2、原取水许可证1份(必要、原件,电子证可复印件)

许可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智慧政务大厅综合窗口“一网通”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③如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3、取水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许可权限、对象、条件:同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份(必要、原件)

2、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1份(非必要、复印件)

许可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智慧政务大厅综合窗口“一网通”平台,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③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4、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与取水许可申请内容相同,就是对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查批复。

办事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