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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临湘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11-28 12:41 浏览次数: 1

一、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申请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许可权限:

1、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地表水和地下水)、长江干流日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秒(含本数)以上的农业取水、长江干流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取水由长江委审批。

2、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下水0.5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取水;跨市州或市州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本数)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含本数)以上的灌区灌溉取水;最大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

3、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含本数)至8万立方米(不含本数)、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含本数)至0.5万立方米(不含本数)的项目取水;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本数)至2.5万千瓦不含本数)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含本数)至30万亩(不含本数)的灌区灌溉取水;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及矿井项目疏干排水由市水利局审批;县市区边界河道、河段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取水由市水利局审批。

4、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下、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取水;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本数)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不含本数)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及矿井项目疏干排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许可对象:利用水利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许可条件:

1、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2、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必要、原件)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1份(必要、原件)

3、备家项目材料1份(非必要、复原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10份(必要、原件和复印件)

5、第三者的承书或者相关协议1份(非必要、原件)

许可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申报,审批股人员线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③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④组织专家对水资源认证报告书(表)进行评审;⑤经审查申请材料及评审通过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2、取水许可延续

设定依据、许可权限、对象、条件:同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2份(必要、原件)

2、原取水许可证1份(必要、原件,电子证可复印件)

许可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智慧政务大厅综合窗口“一网通”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③如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3、取水许可变更

设定依据、许可权限、对象、条件:同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份(必要、原件)

2、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1份(非必要、复印件)

许可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1、受理:通过智慧政务大厅综合窗口“一网通”平台,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股室:水保水资源股;职责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②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对准予许可的,拟定初步批复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定。③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行政审批股负责通过大厅退回。

3、决定:经业务分管副局长审定同意后,由大厅首席代表制作批复文本,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发证及公示:责任股室:行政审批股;①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文书,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发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智慧政务大厅发证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4、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与取水许可申请内容相同,就是对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查批复。

办事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