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以及受理和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岳阳市水务局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以及受理和审理程序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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