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园林绿化费、船舶通行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费、质监考核收费等5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
(三)计量标准考核费、质监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3项收费标准降低20%。
(四)质监检验检定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项收费标准降低10%。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防办)
二、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10%-20%。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
(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等2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
(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五)防雷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六)房产测绘服务费标准降低20%。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另行公布),对保留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不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删除;凡是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凡是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任何特定的中介机构。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根据行业运行特点,降低会费标准,对运行困难会员企业适当减少或免交年度会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其他省直审批部门)
四、清理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搭建的医保、税收、房地产、旅馆业治安等网络平台软件及技术维护所需费用严禁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予以清理、取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五、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健全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视各地"财银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金融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实效,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定两年不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行调整。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记录个人权益。积极研究探索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支持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岗补贴,"三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通过利用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购进省外低价电等市场手段降低电价,停征大工业用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降低水电上网电价,实行过渡电价政策,调整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幅度由燃气用户与城市燃气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八、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时限暂定一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九、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督促落实工作机制。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大力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公布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
以上措施(除"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外)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方案湘政办发【2016】62号 附件1.pdf
2、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标方案湘政办发【2016】62号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