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关于公布2024年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 告
2024年第1号
关于公布2024年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告》(2023年第7号)及岳阳市发改委公布的《2023年岳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24年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3年12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022版)目录清单的公告》同时废止。2024年1月以后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临湘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一级 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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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渡口通行费 |
每车每次10~40元。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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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城市繁华区域白天每小时不超3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2元;非繁华区域白天每小时不超2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1元。具体收费标准见临发改价[2019]261号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临发改价[2019]26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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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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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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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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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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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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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天燃气室内管网安装费2260元。 |
湘发改价费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岳发改价调〔2021〕439号临发改价[2019]8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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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吨,乡镇污水处理费0.85/吨随水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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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临发改价[2022]49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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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中心城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吨,乡镇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元/吨随水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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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临发改价[2022]49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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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暂住人口)按生活用水量每户9.5元/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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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临发改价{2022]27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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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临发改价{2022]27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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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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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19〕74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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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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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公共资源交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公共资源交易中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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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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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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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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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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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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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市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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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25元。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按月定额收取,2公斤以下每月120元;2—5公斤(含5)每月240元;5—10公斤(含10)每月480元;10—20公斤(含20)每月720元;20—30公斤(含30)每月960元;30公斤以上每月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价格为每吨4000元。 |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岳发改价服〔2021〕78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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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2023〕1081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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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2.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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