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纵深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定价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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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电网非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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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市级以下电网电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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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管道燃气 |
省辖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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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级以下城镇管网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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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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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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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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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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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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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标准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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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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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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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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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价格 |
跨县、县内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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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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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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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除客运代理费以外的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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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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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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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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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班线、机动车停放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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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服务收费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拖轮、驳船取送等垄断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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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内天然气、成品油等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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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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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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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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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教育(不包括盲人、聋哑、国防学校等特殊教育)收费标准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公办教育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市属、省直管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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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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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广电出版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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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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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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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和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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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殡葬基本服务定价范围为火化、遗体接运、存放和骨灰寄存等。延伸服务定价范围为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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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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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A级景区、中央在湘单位及省直单位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确需连同景区门票一并销售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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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国家4A级、市辖区内的国家3A级以下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家5A级景区内单独销售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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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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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 设施 |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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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
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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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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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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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公共物业服务(包括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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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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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司法鉴定、律师服务(部分)收费标准。 其中,律师服务(部分)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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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仲裁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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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充分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鉴定、测绘、监测、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审查、规划、验收、咨询论证、调查等。竞争充分的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 其中,机动车检测、检验、检定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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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 服务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安装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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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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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