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3—00003
临湘市人民政府令
〔2023〕第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以下命令:
一、禁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区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化带及森林边缘30米范围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规定: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烧荒、烧田边地墈、烧火土灰;禁止在林内烧制木炭;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吸烟、用火驱蜂驱兽、野炊、烤火取暖;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焚烧杂草、垃圾;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点香烧纸、烧祭品及上坟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炼山造林;禁止机动车司机、乘客在林内或林缘地向车外丢弃烟蒂、火种。
四、处罚措施: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市 长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