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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6-07 08:49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销售、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未造成安全事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

销售、使用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

未造成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3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

6个月内,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4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

数量极小,且无主观故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5

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的

数量极小,且标签内容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6

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3个月内,且未造成安全事件;

发布虚假广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备注

本清单所列可适用“减轻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种类,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情况下,同时满足本清单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据《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相应处罚规定

1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   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有两项以上下列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货值金额极小

3.超过期限时间较短

4.未造成安全事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

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