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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办依据与程序

来源: 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1-29 11:07 浏览次数: 1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办依据与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44号)《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湘食药监发[2015]44号)。

二、申办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许可发证要求:

 

许可发放要求:

1、申请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小餐饮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