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推动《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相关举措落实落细落地,现将《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落实落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包含新引进项目和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各市州及县市区(含园区),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条款省级兑现资金均从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及县市区(含园区)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落实。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有利于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创新招商方式,制定有利于激发各类招商主体积极性的政策举措。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政策的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示范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引导各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引进当年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全流程服务平台上报至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注册信息推送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六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分别为近三年《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评选公布的榜单内企业。(本细则中的“近三年”:如申报年限为2021年,则为2018年、2019年或2020年,以此类推)
第七条 行业领军企业、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及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为近三年内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行业组织评定的企业,或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行业组织发布的行业报告中处于前列的企业。
第八条 跨国公司是指已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注册公司五年以上,且该公司在母公司注册地之外的国家(地区)已设立1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外贸实体企业是指在湖南省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品以出口为主,且其进出口贸易额数据纳入我省统计的生产型企业。
第十条 各类总部的界定:
企业(集团)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
中国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国(境)外的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我国范围内的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区域总部是指注册地在省外或国(境)外的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企业。
功能性总部是指注册地在省外或国(境)外的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营运职能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先进制造业是指符合当前我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要求的相关行业或领域。如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装备、信创产业、5G装备、新一代半导体、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手机平板电脑、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先进食品医药轻纺等总成及其上下游细分领域。
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举措
第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各类企业的定义;
2、来湘投资前非湖南本地注册企业;
3、申报企业由省外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成立,且已在我省注册;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须不少于3家。
支持措施: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2、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且省外或境外股东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3、满足上述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来湘新设立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各类企业的定义;
2、来湘投资前非湖南本地注册企业;
3、申报企业注册地在湖南省域内,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4、申报“中国区总部”的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须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地区);申报“区域总部”的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须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地区)。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区总部”企业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总部”企业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各类企业的定义;
2、来湘投资前非湖南本地注册企业;
3、申报企业注册地在湖南省域内。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3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县市区或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湖南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各类企业的定义;
2、来湘投资前非湖南本地注册企业,且是首次来湘投资;
3、项目已在申报地注册,且有不少于注册资本1/3的资金到位。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该项目的县市区或省级(含省级)以上园区。
第十六条 对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非总部经济项目(包含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一) 外资项目
1、项目已在我省注册;
2、实际到位资金不包含外方股东贷款;
3、非房地产业、金融类项目;
4、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公布的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是一个年度内的累计数。
(二) 内联引资项目
1、项目已在我省注册;
2、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先进制造业的定义;
3、实际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且是一个年度内的累计数。
(三)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来湘新设项目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各类企业的定义;
2、项目已在我省注册;
3、其中,世界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申报项目一个年度内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应当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且不含房地产业、金融类的项目;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申报项目一个年度内的实际到位内资金额应当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一)或(二)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支持,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项目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吸引抱团产业转移项目来湘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
2、抱团转移企业需为省外转移来湘企业,且已在我省注册;
3、两个年度内需吸引5家以上“产业链抱团企业”或“产业集群抱团企业”落户在同一园区;
4、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且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属于近两年转移来湘的实体企业,且已在我省注册;
2、新租赁标准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租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申报前一年实缴租金情况给予奖补,最长连续三年,且三年合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来湘投资的外贸实体企业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符合第二章“基本概念”中对“外贸实体企业”的定义;
2、进出口实绩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进出口实绩在5亿美元(含5亿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市州、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给予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1、市州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超过目标任务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2、县市区须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超过目标任务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3、县市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实现“破零”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
支持措施:对符合上述条件第1条的市州,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按照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5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第2条的县市区,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奖励3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第3条的县市区给予10万元奖励,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第2条,可进行叠加奖励,合计最高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近两年省级重大签约项目履约推进情况进行调度,根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开工率“三率”情况进行评价,对年度综合排名前四位的市州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前一年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或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省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全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为用地集约型工业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项目所在地可给予项目优惠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介平台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情况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并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招商咨询服务和招商对接。对于重点产业、重点国别的咨询服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对于促成重大项目投资落地的,由项目所在地视其成效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好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湖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按照投资企业诉求落实责任,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协调解决相关项目推进中的堵点、难点。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资金一年一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实施成效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