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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马路杀手” 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编稿时间: 2018-05-17 来源: 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政协办

盛美华(临湘市政协副主席、市住建局副局长、无党派人士)建议:摩托车作为小型机动车,轻便灵活、速度快、实用性强,深受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欢迎,但无牌无证上路、酒驾、超速、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逆行、违规载人等现象十分常见,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

摩托车成为“马路杀手”,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驾驶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文明驾驶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淡薄;二是工商质检部门对摩托车质量标准监管不力,导致非国标、超标摩托车、电动车进入市场无障碍;三是交警部门对摩托车运行监管不到位,对摩托车违法现象打击乏力,加上交通事故处理上缺乏科学的体制机制,降低了摩托车驾驶员违法成本。

为此建议:

1.加强摩托车产销管理。工商质检部门对摩托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市场加强监管力度,依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摩托车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同时,启动摩托车实名制购买,并加强对经销商执行实名制交易的监管。

2.加强摩托车前置管理。在地方交警部门的主导下,授权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摩托车登记发证以及摩托车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教育。村、居委会配合公安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摩托车申报、登记、教育等工作。

3.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参照《汽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启动扣分、罚款、吊销执照等必要措施。同时,不定期开展违规摩托车集中整治行动,公示整治对象、整治办法,从严整治。

4.加强摩托车事故管理。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出台相关调解工作办法,建立交警部门、调解委员会、法院、公安机关甚至卫生行政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调处,切实维护事故双方合法权益。对漫天要价的、对经医院会诊可以出院但赖在医院不出院的、对调解委员会调解结论不满意并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地方稳定的人要从严从重打击。对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又负有部分甚至全部责任的摩托车驾驶员要采取适宜惩戒措施、发挥惩戒效应,坚决杜绝过错方逍遥法外。建立交通事故扶助制度,适当补偿非过错方本应由过错方承担但无力承担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