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1)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3)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1)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3)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